定义
招警属于公务员类考试的一种,通过招警考试录取后是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待遇。招警考试有两种:一种是本省的招警考试;另一种就是政法干警体制改革培养,这是一种定向培养,就是考了这个公安部门,但是还需要读两年书,在学校通过考试合格,拿到专科或本科毕业证才能正式录用为警察。
根据《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1〕47号)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精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决定,从大中专院校国家计划内普招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人民警察。
一、考录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录用计划范围内,根据毕业生报考职位,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和体检、考核与政审等情况,择优录用。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热爱公安工作,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4、五官端正,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
5、符合所公布职位要求的生源地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我国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公安基础知识满分均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主要参考用书为《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学习指导》(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共基础知识学习辅导》(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试知觉速度与准确性、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及运用、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参考用书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规划审定,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1999年7月版)。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基础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参考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部政治部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版)。
硕士研究生、双学士直接进入面试,其笔试成绩按报考该职位人员的笔试最高成绩计算;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经体检、考核和政审合格后直接录用。
(四)面试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办法,主要考察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等。满分为100分。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加试专业技能。满分为100分。加试专业技能的职位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60%+实际操作技能成绩×40%。
(五)总成绩计算办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有一项不满50分的不予录用。
(六)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的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七)考核与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按拟录用职位名额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考核与政审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暂行规定》执行。
(八)审核与审批、录用 对体检、考核与政审合格的人员,省公安厅和各省辖市人事局、市公安局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和报考的职位类别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录用人员,按规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三、试用期待遇
被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资格,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