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长兴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长人发〔2011〕12号)及《关于编报2015年长兴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计划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部署,2015年我县县属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1.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湖州市常住户口(含县区,以2015年9月1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的社会人员;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生源地和户籍限制;
4.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国家承认的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5.面向我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为:参加我县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个聘期、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离开服务岗位未满3年的人员;
6.上述人员中属于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须于2015年9月17日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研究生须同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留学人员须于资格复审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社会人员须于报名前(2015年9月17日之前)取得招聘条件所需的学历证书;招聘岗位需执(职)业资格的,应聘人员必须在报名前(2015年9月17日之前)取得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本次招聘所涉及工作经历、服务期的计算,以全日制学历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5年9月17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3.应聘人员要求在18至35周岁(1979年9月11日至1997年9月17日期间出生);
4.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5.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和其他条件。招聘单位根据教育部设置的有关学科目录结合岗位特点进行审核,并负责具体解释;
6.有以下情形的不宜应聘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7、事业在编人员报名需征得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二、招聘计划
招聘单位、岗位及具体要求等详见《2015年长兴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