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温州市泰顺县公证处招聘1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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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县公证处开展公证工作的迫切需要,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文件精神,决定统一公开招聘泰顺县公证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和要求
县公证处公开招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名。要求法律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才可以报考。
二、报考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报考者须具有泰顺常住户籍或者泰顺籍贯且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泰顺常住户籍(户口落户我县时间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
非泰顺常住户籍人员,其配偶具有泰顺常住户籍的,也可以报考;
(三)岗位报考专业审查办法参阅附件1;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我县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得报考;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专升本人员或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三、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分类聘用的方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6月30日(上午8:30—11:0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报名地点:泰顺县司法局政治处(罗阳镇北大街132号)。
3、报名办法:根据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由报考者到报名地点提交已填写报名信息的《2014年泰顺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和相关报名材料。
4、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报名时同步进行,重点就报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参加报名和资格初审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报考者已填写报名信息的《2014年泰顺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照片三张、户口簿(本人户口在泰顺的提供户口本;本人户口不在泰顺的须提供有迁出、注销记录的户口本;与父母分开不同户口本的,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籍贯证明)、毕业证书(无毕业证书不予受理)、身份证、公证员执法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考人员应对本人提供报考所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考和聘用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报考和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经资格初审后,按照报名实有人数开考,报名人数只有1人,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
(二)考试
考试即笔试,100分制。
招考过程中各项成绩的计算采取保留两位小数办法,小数点两位以后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进位确定。
笔试科目共一科,为《综合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本人在用的手机号码,《准考证》领取时间将以手机联系的形式告知。考试时,须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