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4〕149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现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章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赌博、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近二年内曾受记过处分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第四章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本修订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