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事业编制教师招聘名单及笔试公告
2016-01-18 17:33: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经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现将符合本次报考条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因中小学体育(岗位二)符合报考条件人数为0,《根据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保健医生简章(2016学年度第二批)》规定,中

经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现将符合本次报考条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因中小学体育(岗位二)符合报考条件人数为0,《根据宁波市江东区教育局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保健医生简章(2016学年度第二批)》规定,中小学体育(岗位二)取消招聘。笔试有关事项如下:
1 . 领取准考证时间:1月21——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江东区青少年宫(民安路吉庆街75号)。凭报考人员的有效证件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资格。
2. 领取准考证时现场支付考务费40元,家庭贫困的报考人员可凭民政部门证明免收考务费。
3 . 笔试时间:1月23日上午,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 . 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提醒:
1. 报考人员在查看《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名单》时请仔细核对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告知,联系电话:87843457。
2. 为便于准考证发放,在领取准考证时,请将报考人员的序列号(即《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名单》中标注的红色数字)告知工作人员。
3. 委托他人领取准考证的,必须提供报考人员的有效证件。

序列号 报考岗位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初中语文 陈  维 女 1994/10/7
2 初中语文 陈馨仪 女 1992/11/8
3 初中语文 董  佳 女 1993/12/12
4 初中语文 范  昀 女 1993/7/15
5 初中语文 冯佳璐 男 1992/10/16
6 初中语文 顾妍慧 女 1992/1/18
7 初中语文 黄芝君 女 1993/9/21
8 初中语文 纪文杰 女 1989/1/28
9 初中语文 金  惟 女 1994/3/20
10 初中语文 康  琛 女 1992/9/23
11 初中语文 卢  珂 女 1993/3/7
12 初中语文 鲁程程 女 1990/2/22
13 初中语文 陆筱俊 女 1990/5/1
14 初中语文 陆宇虹 女 1993/12/15
15 初中语文 王  宁 男 1993/9/18
16 初中语文 王  婷 女 1993/10/14
17 初中语文 王梦超 女 1992/11/13
18 初中语文 王梦云 女 1994/3/12
19 初中语文 王无瑕 女 1994/4/2
20 初中语文 王艳霞 女 1994/9/10
21 初中语文 夏诗琪 女 1994/4/23
22 初中语文 徐  扬 女 1994/2/17
23 初中语文 徐杭海 女 1992/11/30
24 初中语文 杨央芳 女 1993/4/19
25 初中语文 俞冰莹 女 1993/7/30
26 初中语文 张  怡 女 1993/12/11
27 初中语文 章佳瑶 女 1991/1/25
28 初中语文 周  欢 女 1994/1/22
29 初中语文 周  宁 女 1993/5/18
30 初中语文 祝蒋益 男 1992/6/6
31 初中语文 卓旭宁 女 1993/11/4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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