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务员申论制度与法律角度
2013-01-04 11:25: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从相似处不难看出,制度有的特性法律都有,甚至更强于制度,那么为什么还有从制度这个角度提对策的必要性呢?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新《婚姻法》,许多女性认为其中的某

  从相似处不难看出,制度有的特性法律都有,甚至更强于制度,那么为什么还有从制度这个角度提对策的必要性呢?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新《婚姻法》,许多女性认为其中的某些条款难以保障女性的权益,因此抵触情绪很大。但是大家都明白的一点是,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即便女性存有不同看法,这项法律也不会在短期内有大的改动。而制度则不然,如某企业一项制度规定每周五下午五点半进行大扫除,几年来一直沿用这项制度,但是到了2012年因全公司作息时间调整,下班时间由原来的六点改为五点半,那么这项大扫除的制度就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每周五大扫除的时间由原来的五点半改为五点。所以制度优于法律之处在于制度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即灵活性更强。


  法律也拥有着制度所无法超越的强制性。因为有国家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所以保障了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决定了法律无可撼动的地位。


  关于具体使用情况可以把握以下几点:


  事分大小:在考试中涉及到的具体工作和事件有大有小,例如【2008年国考】怒江水电工程建设问题是一项重大的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2009年北京社招】整治交通违章行为的行动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显然重大程度有限。


  事看原则:同样道理考试中涉及到的工作也有原则性和非原则性的区别,如【2012年国考省部级】食品安全问题因其关乎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属于原则性的问题。而【2010年425联考】市政设施投资不足的问题属于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并非原则性问题。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原则性的、事关重大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角度来提对策,即善用法律的强制性;而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非原则性、重大程度有限的问题则从制度、机制的角度来提对策,这些问题尚有很多灵活解决和应对的空间和余地,而制度的灵活性正好满足了这一点。当然,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制度的角度来提对策都应建立在问题的解决或工作的安排缺乏“规范性”和“长效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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