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九
2013-12-15 15:14: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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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九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华政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 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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